过硬网(10guoying.com)10月17日消息:据新京报消息,最高人民法院对长达8年纠纷的乔丹商标案做出最终裁决,认为乔丹体育未损害乔丹肖像权。至此,持续多年的“2· 23 乔丹商标案”终于告一段落。
公开资料显示,乔丹体育于1991年注册“乔丹”商标,2000年将企业名称改名为乔丹体育。2012年,美国球星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,请求注销其多项商标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驳回其申请,乔丹提起行政诉讼,随后双方打了8年官司。
2014年至2015年,北京市高院对该案进行一、二审,球星乔丹均败诉。2015年乔丹向最高法申请再审,最高法依法裁定提审10件相关案件。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是: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·乔丹主张的姓名权,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“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”的规定。经裁定,最高法认为“乔丹”商标并没有体现球星乔丹个人特征,不具有可识别性,同时,乔丹体育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、产品宣传。遂法院判定乔丹商标不构成损害肖像权。
乔丹商标案官司延伸阅读
10月16日,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乔丹公司商标争议案,认为那个著名的篮球手剪影的商标,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,不具有可识别性,不构成损害肖像权,从而判决该商标并未损害乔丹本人的肖像权。这意味着这场长达8年的官司终于落幕。中国的乔丹体育公司保住了自己的“乔丹”商标,可以放下包袱进行第二轮IPO冲击。
应该说,这个最高法的判决还是出乎很多人的意料,从最朴素的正义的角度来说,乔丹体育公司的确“蹭”了美国球星乔丹这么多年,也让很多消费者误以为福建产的乔丹品牌就是美国货,或者是美国球星乔丹代言的,其实公司前身是“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”,也与“乔丹”没有渊源,只是20多年前,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并不完善,鞋厂打了“乔丹”的擦边球,利用当时如日中天的乔丹的名声打开了市场。
但是为什么最高法就不给乔丹“主持公道”了呢?归根到底,还是那句法谚——“权利在呼唤它的主人”:权利人维权应当及时,如果怠于维权,那么别人侵权的结果也会随着时间的积累而变为合法。
事实上,从2012年开始,球星乔丹就在中国打过一系列关于“乔丹”的商标的官司,要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,有的是涉及姓名权的“在先权利”,有的是涉及侵害肖像权。商标法的一般原则是“注册在先”,谁先注册商标,就保护谁,也有例外:“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”。2016年最高法判决,球星乔丹对于“乔丹”这两个汉字有“在先权利”,从而裁定撤销乔丹公司3个中文汉字的“乔丹”注册商标。但是要说明,乔丹的胜诉是一场“惨胜”:
首先,被撤销的“乔丹”汉字商标属于中国乔丹公司新注册的防御性商标,分别注册在第25类、第28类和第32类商品上,即婴儿全套衣、婚纱、体育活动器械、啤酒等上,而不是“乔丹体育”乔丹品牌运动鞋、运动服装上的“乔丹商标”。为什么?因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时效是5年,乔丹直到2012年才对“乔丹”商标提起诉讼,过了撤销时效。第二,当年最高法认定球星乔丹对拼音“QIAODAN”“qiaodan”不享有姓名权。
其次,那个篮球手的剪影的图像商标,乔丹认为这个剪影侵犯自己的肖像权。凭良心说,以当年乔丹如日中天的地位,看到这个照片后,很多消费者想到的是那张经典的乔丹起跳投篮的照片,但是,这个剪影很难说是法律意义上的“肖像”,因为没有脸!最高法认为这个商标“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,不具有可识别性”,所以不认可这商标侵犯了乔丹肖像权。
应该说,在错过对“乔丹”运动鞋汉字商标的撤销时效之后,维权就已经很被动了。乔丹团队之前对中国市场太不重视,错过了维权的黄金机会,终于“生米煮成了熟饭”;另一方面,对中国的乔丹公司来说,这8年的官司打来也是如履薄冰,错过了2012年前后IPO的时间窗口,毕竟“出来混总是要还的”,当初企业蹭流量,等到上市时就会受到知识产权等各方面的严格审视,才会遭此一劫。
乔丹商标案判决结果点评
关于篮球巨星飞人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体育公司侵权的案子,终于以“不构成损害肖像权”胜诉。
案件开庭的时候,律师对于下图这张照片找出了一个很大的不同的地方,就是乔丹手里拿的那个东西,照片相信大家一眼就看出来了是篮球,然而乔丹体育的那个到底是什么呢,要是两个图放一块,相信大多数人受到照片的影响,会认为是篮球,但是律师不能这样考虑问题,要把这个分割出来看,所以就和大家的观点不一样。
对于这两个图片,律师给出的观点是两个有本质的差别,因为手里拿个东西不同,照片乔丹手里拿的是篮球,而乔丹体育图片人的手里拿的是乒乓球拍,大家注意了,是乒乓球拍,这就是律师的辩点,从本质上把这两个事情给分割开了,这就是中国律师牛逼的地方。